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法定語文?我又玩!

唔知會唔會過左氣,呢個題目已經 out 左,但畢竟咁深的命題,而我又唔係語文專家,就算法律亦係半桶水,呢劑嘢又唔係好關刑法民法乜一特定範疇。但幾可肯肯定,教育局無端端彈一句「廣東話(一種不是法定語言的中國方言)」,係法盲的所為︰你翻遍所有成文法又好案例又好,你唔會揾到一樣嘢叫做「法定 (official) 語言」,「法定語文 (official languages)」就有。一提個「法」字,差一兩個字都可以搞出勁大頭佛,無中生有係最笨的行為(正如《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一個「權」字都冇,更加唔知邊度無端端衝個「實質提名權」出來),道歉就當係買個教訓。

但,道歉還道歉,後續的法律討論仍然係要精細少少,粗疏不得。最新興起一種講法,就係粵語 - 廣東話本身作為九成以上本地華人所使用的中文口語模式,Cantonese 「實際上 (de facto)」就已經係一種法定語文。拿,我堅係唔敢話咁樣一定係啱定錯,但我嘗試用讀書時學習回來的推定方式 (inference),一步一步地拆解,最權威地解說「法定語文」呢回事的《法定語文條例》,到底能否為此提供一些解答。歡迎各位看官加入呢個過程,順便指正一下我行錯步的地方。

成個《法定語文條例》其實一啲都唔長,1974年2月生效的時候,總共只有7條連附表。據當時就恢復二讀發言的首席非官守議員胡百全所描述,法案「避免作任何定義法定中文『方言或口語』的嘗試 ([t]his bill has avoided any attempt to define an official Chinese dialect or language ...)」,但他亦提到,政府應該確保所有司法程序中的當事人和證人,可以按意願以廣東話或其他中文方言發言 (1)。動議法案的民政司黎敦義 (Denis BRAY) 進一步解釋,法案亦同樣無意談及威爾斯語、蘇格蘭語、愛爾蘭語、澳式美式乃至其他的英語方言,因為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以廣泛言辭確立中英雙語的法定地位而已,而方言口語的運用,「按實際情況應用 (governed by the practicability of situations)」(2)。黎司憲亦確保,政府在面對使用廣東話的人時,會使用廣東話,同時讓使用其他中文方言的人不受歧視 (3)

《法定語文條例》幾經滄桑變化,扣除簡稱、釋義後的現行實際生效條文,只有6條咁大把︰
  • 第三條︰ 規定在政府對公眾事務往來、官員對公眾事務往來和法庭程序三個情況下,法定語文係「中文 (Chinese Language)」同「英文 (English Language)」,兩者地位待遇同等;
  • 第四條︰主要規定法例要同時以中英文制定頒佈;
  • 第四A條︰主要規定以中英文制訂附屬法例的情況;
  • 第四B條︰用來處理過渡情況,即現存只有單一語文的法例,可透過特首會同行會命令的方式頒行另一語文的真確本;
  • 第四C條︰規定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組成和程序;
  • 第五條︰規定司法程序內使用法定語文和其他語文的事宜。
由第四條到第四C條,其實都係1987年引入,目的就係訂立雙語立法的框架;第三條同第五條就主要在1995年經過修訂,使司法程序全面雙語並行。

好明顯,第四條到第四C條全部都係書面上進行的事情,立法丫嘛;至於第五條,法庭程序口水多過茶,會唔會有可能因為多數人講廣東話,讓廣東話「約定俗成」地變成法定語文呢?咁就要返返去第五條。

在第五條之下,其實需要選擇使用語文的,有三類人︰
  • 主審法官︰可以按「他認為何者適當」,中英任擇其一或者兼用;
  • 當事人或者證人︰可以中英任擇其一或者兼用,及在「陳詞或作供」的時候用任何語文;
  • 律師︰可以中英任擇其一或者兼用。
簡言之,法官可以選中或英;而律師同樣可以選中或英,甚至毋須跟隨法官選擇;當事人或者證人仲正,乜都得。關鍵係,只要有充分翻譯就得。

關於法庭語言選擇的問題,當布政司梁文建在1995年動議修改《法定語文條例》的時候,曾經解釋現存第五條實際運作的情況︰法官決定聆訊使用邊種語文後,有需要時雙方文件會翻譯成法官指定的語文,或者以法庭認為適當的語文準備謄本;但律師仍然有權自由選擇使用中英文,或者用任何一種語文呈交文件;至於當事人或者證人陳詞或作供,就更加可以自由選擇語文 (4)。在現實運作而言,《法定語文條例》第五條的最主要功用,是先確立了法官可以在中、英文之間任擇其一作為聆訊語文,以後各方律師準備文件,以至在文件的基礎上口頭爭論,都大致跟隨法定的語文選擇而行,或按需要準備翻譯文件;至於當事人及證人的陳詞作供則較具彈性,但仍要就法庭同律師的選擇作相應翻譯安排。

所以,如果照法律討論,其實根本好難去得出一個「廣東話係法定語文」的結論。第一,《法定語文條例》由立法一刻,已經斷言唔打算就中、英文有冇「法定口語」呢回事下定論,呢個係文獻解讀的「立法原意」;第二,現實運用來講,法庭內法定語文的使用安排,係環繞文件為主軸,亦唔見得已經有任何更動,將粵語確定至「法定」之尊的地位。

不過都係呢句,教育局無中生有而柒左,呢個就毫無疑問;而廣東話可以繼續在法庭運用,亦係現實情況,之但係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方言地位的空間內,一切依現實情況而行,官方程序面前,其他中國方言的地位亦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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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 13 February 1974, LegCo, pp 453-454
(2) Ibid, pp 455-456.
(3) Ibid, p 456.
(4)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5年5月24日,頁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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