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律師警校摸門釘

原文︰http://wknews.org/node/407

先旨聲明︰筆者沒有參與上星期由學聯發起的佔領遮打道的行動,亦不是五百一十一名被拘捕的示威者之一;但筆者既有朋友被押上那些開往黃竹坑警察學院的「專車」,亦有一些同行和友好志願為當日被捕的人士提供法律協助。
毋須坊間一些為警隊「抱不平」的評論員提醒,筆者當然理解,示威者以被捕者的身份「光臨」警校,自然不可能企求「食得招積、坐得舒適」(筆者亦務必指明,至今未嘗聽過有任何被捕朋友提出一些出格而無理的抱怨);但與此同時,筆者相信所有人都明白,作為被警方行使法定權力拘捕羈留的人士,他們理當享有根據《基本法》及法例所應有的權利與尊重,而警方亦有責任嚴格依照法律及警例,照管被羈留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尤其絕不能拖延處理一些最基本的需要,諸如要求法律諮詢、通知家人,乃至長時間羈押後的飲食、如廁與服藥等基本人道需求。
會見律師與獲得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是《基本法》第三十五條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 (fundamental right)」,而法律只容許在例外情況下,才可以拒絕被羈留者提出面見律師的要求,最明顯的例子是警方可由於擔心等候律師到場會阻延調查,甚或案情和調查進展有外洩之虞等因由,則有權根據《警察通例》第四十九章,禁止被捕人士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的法定拘留期內見律師;但據筆者綜合友好們在分享的經驗,即使警方在這次事件中,未有直接動用《通例》下的權力去「拒絕」被羈留者的見律師要求,卻由於下文談及的兩種情境,即使律師已經抵達警校,要接觸被拘留者仍是困難重重,終致未能完全履行協助被捕者的責任。
首先,正如傳媒已廣泛報道的,警方事前向傳媒放風時,信誓旦旦指警校足以應付處理數以百計被捕人士;但事實的真相卻是,羈留地點只提供一條電話線,供示威者們輪候致電予志願法律團隊。所謂「準備就緒」,卻連基本至讓被拘留者可以致電予律師的安排也欠奉,形成律師當事人不過一牆之隔、卻無以聯繫的荒謬景象。
筆者不禁質疑,決策的警方高層,到底有否具備最起碼的刑事訴訟正當程序知識︰拘捕、羈留的過程,自然會包括安排被捕者尋求律師協助的程序,而警方亦必須提供適切設備以作配合,保障被捕者從速獲法律諮詢的權利。
另一種情況,就是負責警官不斷以「處理中」、「登記中」、「安排中」作為理由,推說暫時未能安排被捕者「落口供」,甚至有指部分被拘者被勸誘說︰「反正可能不用落口供,就別堅持要見律師了,這就可以『早些』辦完手續離開」云云;而部分事後被釋放的示威者亦說,他們一直以為只有在進入「落口供」的階段後,律師才會出現協助他們,因此他們見自己遲遲未見獲安排記錄供詞,加上警方的「保證」,於是沒有主動提出要求見律師。
事實上,就連《警察通例》第四十九章也清楚寫明,「拘留期」是由被捕者被捕時已經開始計算;法例也從沒有明確限制,被拘者必須等到警方開始為疑人錄取口供,才可以開始獲得律師協助,警方當然更無權故意押後錄口供的時間,藉以阻止被捕人士要求見律師。更何況,律師除了在錄取口供及保釋程序中協助被捕者外,更要及時觀察及了解其當事人的身體及精神狀況,以確保他們的狀態適合接受警方的盤問,並防止當事人在拘捕過程中受到暴力、威嚇或誘供的不合理待遇。
總而言之,不論從法律以至實際操作而言,被警方拘留的人士,從失去自由的一刻開始,已經有權、亦應該盡快提出會見律師的要求;警務人員肯定無權藉詞「未落口供」而延誤處理有關的要求,也不應用上言辭勸誘或設備安排等下三濫手段,意圖促使被捕者放棄諮詢律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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