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港式「法治」媲美獅城?

原文︰http://wknews.org/node/592

雨傘抗爭陷入僵持局面,歷經八十七彈、黑道突襲,以至警員暗角圍毆,群眾留守意志仍然堅定;建制派眼見清場不成,則透過友好的運輸業界組織及商廈業主等出面,展開一連串司法行動,企圖在政府毫無寸讓的時刻,逼使示威者在要麼違抗法院命令、要麼遺憾退場之間作抉擇。
誠然,雨傘運動大體上承接著蘊釀多時的「和平佔中」行動,從推行運動的三子、到學生,以至留守者們,大多數人本已做好公民抗命、以身犯禁的思想準備。事實上,經過大大小小的衝突事故後,警察本身已經在不同佔領區外圍部署大量警力監視,民眾不撤,卻也沒有進一步擴闊佔區、加固防守的能量,而警察則始終掌握著「清場」的主動權,只要警方執意進場拘捕,示威者除了束手就擒,大概亦不會再有其他選擇。
然而,警察以非法集結、阻街等罪名追究示威者的刑事責任,是一回事;將佔領事件拿上民事庭申請禁制令,卻是完全另一回事。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清楚條列,明碼實價,非經審判定罪不得加諸被控者身上,即使法律程序本身十分耗時磨人,卻起碼讓被檢控者對於最壞的後果,有大致的概念;民事程序所花時間、所動用的人力物力,比刑事案超越何止幾何級數,加上違反民事禁制令而衍生的「藐視法庭」罪責,刑罰並無上限,兩相結合,民事程序對示威者造成的威脅,不論從刑罰以至財政後果而言,皆非一般刑事責任所堪比擬。
從輿論、到政府,以至聆訊案件的法官,無不爭先恐後,對違抗禁制令的人扣上「損害法治」的大帽,試圖將「維護法治」收窄至與「守法」同義。然而,就連不是以法律為本業的考評局,也懂得法治精義不單在守法。談法治,絕不可能只留意規管個人團體行事規範的實體法律,卻忽視更實質的問題,例如法令規定本身是否清晰易辨、法令本源是否符合程序並具有認受性 (legitimacy)、法律爭議的過程有否對爭議各方公平,乃至執法官員的行事方式是否忠誠信實有否越權等等。筆者眼見不少理應深具法學根柢的前輩,居然連法治的 ABC 也看似不甚明瞭,心中不禁倒抽一口涼氣。
真的要從「法治」視角去看旺角與金鐘等三區的禁制令,筆者就不禁要問︰就本案而言,申請禁制令一方的理據絕非全然充分,從司機一方的損失數字,到所謂受影響的小巴路線是否與「佔領區」有關,乃至原告方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地位 (locus standi) 提出訴訟,種種問題其實尚待進一步審理方可得出結論,但被告人甚至連充分抗辯的機會亦未有,就已經受制於一份範圍相當廣泛的臨時禁制令,法院裁決的過程即使合法,是否就全然做到法治所要求的「公平」?法院授權警方在執達主任要求下協助清除路障,甚至可以將抗拒禁制令而被捕的人「盡快 (as soon as practicable)」帶到法院,但警察按照法律具有的拘留權力,只限四十八小時,法院的命令,會否凌駕於法律之下對於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變相為警方擴大權力,將警方的拘留時限延長至超過四十八小時的 practicable time?
最重要的是,捨刑事檢控之途而取民事訴訟之道,將明明是公共秩序範疇的事件,硬套上民事私法爭議的程序處理,到頭來發現連被告身份也確定不了,以致從實務上難以執行,這種隨意將民事司法體系置於政治爭議風眼的行為,又如何談得上是尊重法治?
筆者更擔憂的是,香港實際上已正式步新加坡後塵,在刑事檢控以外另闢打壓反對派的司法蹊徑,只是在獅城用得「出神入化」的,是誹謗法、賠償、訟費加上破產的四步曲;而在香港運用的,則是禁制令加上藐視罪,或者再搭配常見於獅城的最後兩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