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5日 星期四

【大台法庭劇】第七集拆解

1. 葛大仁被控刑事毀壞案

i. 裁判官提出一個 issue,就係有關被告的精神狀態係咪可以受審,佢決定將案件押後,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並且將被告還押小欖,即懲教署轄下的精神科治療中心。

ii.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5 條,如果在審訊中出現被指控者是否「無行為能力 (mental incapacity)」以致唔能夠理解審訊的問題,法庭可以選擇立即先處理佢精神狀態的問題,或者將問題押後至不遲於辯方開案的時間,後者有啲類似足球當中的「得益規條」,即係如果控方案情本身已經甚弱,足以令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而無罪,咁就根本唔駛處理被告的精神問題。

iii. 法庭決定被告精神是否適宜受審前,一定要先取得不少於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劇情中亦有類似的安排。

iv. 但要留意兩點︰1)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51 條,如果裁判官基於被告可能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下令還押等待醫生報告或者調查,首次還押期唔可以超過 14 天,即使日後再延長,整段時間亦唔可以超過 42 天;2) 裁判官可以選擇將被告還押於精神病院,或者懲教署轄下的監獄或教導所等,雖然小欖都算係《監獄條例》下的「監獄」,但由於《精神健康條例》第 52A 條對於被還押者由精神病院轉去小欖另有規定,所以裁判官未必有權直接將等報告的葛大仁送入去小欖。

v. 此外,裁判官亦有權選擇根據第 51 條准許葛大仁保釋。

vi. 張慧芸選擇挑戰裁判官的決定,但又由同一個裁判官處理,這在《裁判官條例》第 104 條下是可以的,裁判官可以按申請或者自行對自己的決定進行覆核;但由於裁判官對於葛大仁的決定,不算是「就罪行作出的裁定 (determination in respec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offence),一旦裁判官維持原決定,張慧芸未必可以提出上訴 (appeal),而是可能要對裁判官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vii. 如果精神報告支持葛大仁精神沒有問題,按理案件就可以繼續,即是如果控方再沒有新證人,法庭就要裁定是否表證成立,成立則接受葛大仁的自辯書;張慧芸單靠醫生報告已經可以證實被告的精神狀態,照理冇需要在法庭未裁定精神狀態就呈上自辯書。

viii. 事實上,裁判官並唔見得有犯程序錯誤,羈押等候報告亦唔係問題,佢只需要繼續進行審訊,並且以控方證據不足為理由,裁定罪名不成立就可以,而唔應該係即時撤銷案件。

2. 林健威被控不小心過馬路案

i. 再講一次,使用道路行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唔係罰 500,係 2,000。

ii. 被告罪名不成立,口氣甚大,甚至想提出民事索償;但即使佢打贏刑事,亦唔代表佢就事必然有理據向小巴司機追討賠償。

iii. 在刑事案,林健威是被告,無疑點地證明佢違法過馬路的責任,在政府;但去到民事索償,就輪到林健威要以原告身份證明自己的理據成立。

iv. 假設小巴司機除左在法庭講錯野之外,在駕駛小巴時並冇任何疏忽不當之處,林健威將很難確立索償理據;就算小巴司機有唔妥,佢在民事官司亦可能以林健威自己也有疏忽責任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3. 當值律師服務轉介販毒 (trafficking of dangerous drugs) 案

i. 打毒品案一定冇可能唔知道,上訴庭對於販毒案有十分嚴苛的判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唔單止根據毒品重量或者被告的角色判刑,好多平時可以求情的理由,去到販毒案都會唔接納。

ii. 涉案 K 仔(氯胺酮)重 0.98 克,根據許守城案(上訴庭覆核申請 2006 年第 7 宗)的指引,1 克以下 K 仔販毒案的量刑起點,可由法庭酌情決定,但由 1 克開始到 10 克,量刑基準是監禁 2-4 年,拾級而上,去到 300 克更會是起碼 9 年。

iii. 此外,除非情況極端,K 仔販毒入罪者必須處以監禁刑罰,而一些在平常案件中可被視為求情的理由的例子,例如年紀輕(或者相反,年老)或身體有缺陷,在販毒案中都不可以成為求情理由。

iv. 因此,霍紫凝犯下了十分嚴重的大錯,就是完全漠視了販毒案的判刑指引︰1) 正如前述,販毒案無甚可能單判以簽保、罰款、感化、社會服務令,就連勞教中心也因為依法刑期不能太長,一般唔會在販毒案中採納,監禁幾乎是板上釘釘;2) 就算認罪,年輕、家庭負擔等都絕對唔會係輕判理由,幾乎唯一的求情理由就係認罪求減刑期三分一而已。

v. 毫不誇張地講,霍紫凝的表現完全不符專業大律師的應有要求,除左上述漠視判刑指引錯誤建議被告外,呢頭認完販毒轉頭求情又話被告自用,已經係近乎誤導法庭。

vi. 老實講,除左淋尿,被告的家人其實大可以申請法援,以原審時律師不稱職影響公平審訊為理由,要求上訴將認罪裁決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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