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郭靖」被斬案上訴終院 釐清「夥同犯罪」爭議

四年前屯門一宗黑幫仇殺案,外號「郭靖」的十八歲青年命喪敵對派系的刀下。案中其中一名被告陳錦成,經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終身監禁;法援署指派吳靄儀大律師代表陳提出上訴,今年六月被上訴庭駁回,但日前上訴庭接納陳錦成一方書面陳詞申請,確認本案裁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points of great and general importance)」,批准提交終審庭作最終裁定。

案情指,死者郭衍靖於2011年12月5日子夜時分在屯門被四至五名刀手襲擊,更被人駕駛七人車先撞倒、後輾過,他在當日清晨傷重不治。事發時在現場的另一黃姓幫派成員,在 2013 年初承認誤殺罪,獲控方接納,法庭並信納他自辯指,自己全程沒參與襲擊之餘,事前亦不知悉一干「兄弟」到場是有意嚴重傷害死者,因此輕判其入獄六年

到綽號「乳牛」的陳錦成被控謀殺罪受審時,控方主要證據則來自一名臥底探員。據這位「無間道」指證,在兇案發生十一天後,他跟「乳牛」以及其他「兄弟」聚會,席間「乳牛」表示,當時本派的「大佬」「吹雞」,要追斬「郭靖」所屬派系的成員,「乳牛」於是持刀登上本派的其中一部車,出發「搜索敵軍」。

探員進一步作供指,當「乳牛」與同伙收風說「戰鬥」已經開始、並隨即坐車抵達現場時,「郭靖」已經重傷倒地,「乳牛」表示他與車上同伙所能做的,就是將現場「參戰」的同伙接上車離開。

正如很多黑幫傷人及仇殺案,控方在本案同樣用上「夥同犯罪 (joint enterprise)」的概念提出檢控,在這概念下,只要一群人有共同的參與干犯罪行目的,即使其中一人只是從事本身不構成違法的行為,例如去五金店買刀、「睇水」或者駕車,但只要這人與其他實際施毒手的人,都懷有同樣的意圖,那麼前者就同樣有罪。

本案的主審法官,用以下方式引導陪審團︰「要裁定被告謀殺罪成立,你們必須確定︰

1. 被告與襲擊及用刀斬傷死者的人,是同一群體
2. 在案發時,整個群體的人有意圖殺害死者或對他造成嚴重傷害(即具有謀殺罪的犯罪意念 (mens rea));
3. 該等襲擊或斬傷,是引致死者死亡的重要因素
4. 被告有意圖地參與在襲擊的過程中;及
5. 在被告如參與襲擊過程時,他有意圖使死者因該等襲擊或斬傷而被殺或受嚴重傷害,而且該等襲擊或斬傷是不合法的。」

法官並進一步指出,陪審團要決定,當被告持刀登車前往現場時,他的意圖到底是甚麼。

在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罪名成立後,吳靄儀大律師提出上訴理據,除質疑原審法官接納臥底的證供外,亦認為法官在 joint enterprise 的問題上錯誤引導陪審團。吳陳詞指,控方的案情根本不能證明被告有任何「協助或慫使 (assist or encourage)」實際襲擊死者的行為;而本案被告的情況亦有異於一般的夥同犯罪,因為就殺害死者的「致罪行為 (actus reus)」而言,控方完全不能證明被告在當中有任何角色。然而,上訴庭認為法官的引導並無問題,陪審團據此而得出被告有夥同參與謀殺的結論,亦應維持。

吳靄儀大律師再提出上訴至終審庭的申請,並總結出以下的法律觀點爭議︰

1. 在以下情況下,被告 D 能否以夥同其他人犯罪,被裁定謀殺 X 成立︰—

a. D 在構成謀殺 X 的致罪行為 (actus reus) 中,並無角色,亦非主犯 (principal);
b. D 並無任何說服、慫使、協助或鼓勵行為,因而並非從犯 (accessory);及
c. 謀殺 X 的行為,並非「附生於 (parasitic)」D 與其他人所犯的其他罪行的過程中。

2. 若 D 以夥同其他人犯罪而被指控謀殺 X,而其定罪基礎是指 D 參與一項犯罪行為的「約定 (agreement)」,D 並且採行一些步驟去推動 (to further) 這夥同犯罪,是否只有出現以下情況,即是︰—

a. 該「夥同犯罪」正正就是謀殺 X;
b. 「犯罪行為的『約定 (agreement)』」即一項謀殺 X 的約定(而不是純粹故意出發尋找一群特定群體的成員,並在一旦找到這些人時就施以攻擊);及
c. D 從事一些行為去推動這項謀殺 X 的約定,從而參與其中,

才能夠裁定 D 罪名成立

上訴庭接受這些法律爭議,作為終審上訴的基礎。案件將擇日在終審庭聆訊。

換言之,辯方的立場,是要求法院裁定,只有證明到被告的行為確實是參與在一項特定地針對死者的謀殺計劃當中,或者他對於實際殺害死者或與其死亡相關的特定行為有所涉及(例如在場、安排致其於死的兇器、協助逃走等),才可以夥同犯罪的理由裁定被告罪成。

至於控方,則斷言整個「找出對家門生來劈」的「吹雞」,已經足以是一整套「夥同犯罪」的約定;被告本身就扮演類似「行刑隊員」的角色,只不過他那一隊人欠運,沒有找著特定目標,但同樣應該為整個計劃內的死者負刑責。

最終 joint enterprise 的法律如何規定及應用,還待終審庭的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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