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6日 星期六

Ladies Night 案,夜場含冤受屈?

案件編號︰DCEO 8/2015

基層工人也得承認,當日從即時新聞第一次讀到這案件的裁決時,也有少許嘖嘖稱奇之感(按︰由於法庭在聆訊中沒有機會考慮各方陳詞理據後作出判決,所以不會頒佈正式的判案書,而只會向訴訟各方發出較簡單的裁決命令文本,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將無法從司法機構網站獲悉裁決內容,除非案件日後進入上訴或其他後續程序);但從星期三裁決至今,令基層工人相當失望的是,不少政黨以至媒體,大肆渲染敗訴一方或業界團體的不滿,甚至重施多年慣技,將無關案件是非曲直的訴訟者身份背景也抖出來以饗公眾,卻從沒有認真地將討論帶往更實質的問題,幫助讀者理解裁決背後的依據。

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已經分析指出,區域法院這宗裁決,是由於答辯人(即夜場公司)沒有出席聆訊或提交抗辯,而得出的「缺席裁決 (default judgment)」,它當然會對敗訴一方有約束力,但與此同時,由於不牽涉對雙方證據及法律陳詞的分析審斷,所以它並不是對日後同類案件有約束力的裁決 (binding judgment)」;假如再有人為了「女士收費」事宜狀告其他夜場,申索一方並不能直接引用這宗「姚垂廣 訴 駿和亞洲集團」案,作為支持申索的案例。至於就答辯公司而言,法院的缺席裁決當然有效。

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按照《區域法院條例》,根據歧視法提出的訴訟,除非法庭基於申索理由是出於惡意或瑣屑無聊,或者訴訟過程中出現其他特別理由,否則無論勝負為何,各方都應自行負責訟費,而並非裁定由敗訴一方負責對方的訟費;就本案而言,辯方從未提出抗辯理據資料,所以申索方以及協助案件的平機會律師,基本上是「不戰而勝」,省卻了閱覽應對對方文件的工夫,所以基層工人估計,裁決應不包括要求夜場支付申索者訟費的條文。

一般而言,平等機會訴訟下,申索人除可以要求法院作出賠償命令外,亦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答辯一方要作出糾正歧視做法的補救行為,或者「宣告 (declare)」答辯人的某項行為舉動,屬於違反歧視法的行為,亦可以要求法院宣告某項違法的協議合約條文無效等。據報章報道,目前涉事夜場仍維持性別收費有異的安排,假如本案中的裁決包括宣告此舉違法,但夜場依然故我,申索人亦有權向法院就該持續行為申請禁令,或者就衍生的損失進一步索償。

下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就是被狀告一方,如果真的像媒體所引述的那麼理直氣壯,為何不從一開始就積極參與案件提出抗辯呢?從媒體報道所見,夜場老闆「最初以為是小事」,也不是像對方在入稟狀所指「不願和解」,反倒是老闆一方願意和解而對方缺席和解會云云。

我們不妨冷靜思考一下,這種說辭的說服力有多大。經營一所卡拉 OK 連的士高俱樂部,不是開一間文具舖或者雲吞麵檔,當中牽涉的程序,從申請酒牌、卡拉 OK 牌以至娛樂場所牌照,由文件圖則預備、向一干部門申請批文,到進一步補充資料,繁瑣程度不一而足,還未算成立公司以至聘用職員等等等等了;能夠管理如此一所機構的人,原來會傻得認為一張發自區域法院的平等機會案件申索書,只是「小事」?這位老闆,居然就連找一位律師給他些許建議的念頭也沒有,這,可能嗎?

退一萬步說,就算是區域法院案件,平等機會案的訴訟程序,已經在 2014 年立法加以改革簡化,省卻了一般以「狀書 (pleadings)」形式展開案件和抗辯的煩瑣程序。開案文件只是一份格式較簡單的「申索通知書」,而答辯方亦可以用簡化版的「回應通知書」提出申辯;事實上,根據訴訟法例,只要答辯方能趕及在申索方申請缺席裁決前,將「回應通知書」存入區院,法庭就必須安排聽取雙方理據,而不能直接下判決。

目前平等機會案的表格文件著眼於方便雙方陳列案件事實,而毋須作太多的法律雕琢解說;筆者敢斷言,一個辦得成卡拉 OK 連的士高、完成各種牌照申請的老闆,就算沒有律師,也絕對有能力完成這些表格。

更何況,老闆一方的說法,似乎亦有意指申索方在入稟文件中提出與事實不符之處;既然如此,當初老闆收到文件後,為何不直截了當就用「回應通知書」加以反駁呢?在有機會時撇下法定程序不用,卻對著記者事後呼冤,這真的值得同情嗎?

基層工人相信,從頭到尾,這件事有一個更重要、卻一直為人有意無意間忽略的角度︰一間店舖,應否有權基於服務使用者的性別,而作出差別待遇?《性別歧視條例》明明說得很清楚︰「從事向公眾人士 …… 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人,如藉以下做法歧視一名謀求獲得或使用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的女性,即屬違法︰…… (b) 該人在正常情況下,會按某方式及某些條款向男性公眾人士 …… 提供具有某種品質或質素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然而該人拒絕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或故意不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向她提供具有相同品質或質素的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s.28(1), Cap. 480) 法律對男女同等適用 (s.6(1), Cap. 480)。

從《性別歧視條例》生效的第一天起,「提供服務」就已經涵蓋在法例管制之內,亦即服務提供者如果提供同一質量水平的服務,不能因為對方是男是女而開出不同的條件,這無疑就包括服務的價格。如果我們不會接受女士用十塊錢買得到一個豬柳蛋漢堡而男士得用十五塊去買,那麼夜場在法律下有沒有權利給男與女開出不同的價錢,這就是一個理應由雙方(自行或者委派律師)在法院用事實和法律去爭辯的問題。

如今是夜場一方放棄了提出這番爭辯的權利,敗訴了卻透過支持者向傳媒大呼冤枉、憤怒,這是成熟公民的應有態度嗎?娛樂場所業界是否有責任解釋一下,它們有何理據要豁免於各行各業都得遵守的平權規範之外?社會又是否只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申索人那些讓人側目的過去經歷,而錯過了認真討論應否重新界定歧視法適用範圍的機會?

我們固然有權選擇,將嚴肅的法律問題當成大台膠劇的情節一樣,胡扯一番嘻哈評論了事;但如今常常說我們要拒絕沉淪、要保護香港的法治,為時未晚乜乜物物,那為何我們非得選擇用反智的方式去理解法律爭議,甚至任由不負責任的政客和傳媒,操弄我們對爭議的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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