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當記者被指「篤灰」— 向林彥邦請教

著名新聞工作者林彥邦先生的鴻文為記者們抱不平,寄語反政府一方不要變得像「藍絲」一般敵視傳媒。文中提出的一些觀察,其實頗能切中爭議要害,筆者固非從事新聞工作,但仍希望趁機向林先生以至其他新聞專業人士討教。

林先生在文中回應了坊間對於記者在二月「暴動」後對於記者們的批評,包括有記者因為在「暴動」案提堂後憑藉公開資料登門造訪疑犯而受指責,以及網民譴責記者「篤灰」等;林先生並質疑,對記者們的責難,無非是攸關「利害問題」、「希望傳媒成為自己的工具」,甚至是「低級至極的輸打贏要」。

如果將二月「暴動」乃至近年來屢見不鮮的黃藍對峙、警民衝突,一律歸類為涉及刑事的公共事件來觀察,記者的而且確在這些涉及公眾利益與知情權的事件上,有身處現場、報道真相的重任;但筆者卻認為,林先生從「疑犯個人資料屬法庭公開資訊」就推論到登門造訪不算侵犯私隱,卻又似有不妥之處。

誠然,除非被告是未成年,或者有特別理由經法院頒令匿名,刑事被告的姓名在審訊案件表上是公開的,但亦僅此而已;即使由於「暴動」案本身的特定原因,部分被告的住址在提堂過程中進入公眾領域,但個人資料的使用,從來都要考慮多種因素,不單是取得個人資料的過程是否恰當,更包括資料的用途是否正當、合理與公平。

筆者很想問,是否用一句「新聞自由」或者「報道法庭案件」,就足以合理化所有觸及被訪者私生活的報道方式;尤其如果被訪者本身就是正在進行的訴訟(特別是刑事訴訟)一方,潛在造成的影響實在不能低估。在筆者看來,所謂「讓義士宣揚理念」,說穿了,還不是想從被告口中套出更多有關案件的報道。

坦白說,以筆者的經驗,如果老闆正在一宗萬眾注目的案件代表被告,老闆恐怕有兩句不說不可的告誡︰「別跟記者說話」,還有「社交網站也不要上吧」。被告即使不是面對警察,而是記者,由他們在公共領域自願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一樣有成為控方呈堂證據的機會;記者們是否全然不用考慮,即使案件不是有陪審團參與的公訴,他們抓著被告在受訪時說出的片言隻語,放大報道,其實亦很可能損害訴訟公平呢?我就不信記者們會如此「公道」,在訪問被告前先溫馨提示對方「你有權保持緘默或者要求律師在場」吧。

對於一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登門追訪,新聞價值何在呢?就算有,是否值得為此而凌駕甚至貶損被告應有的訴訟公平權利?

筆者絕不是無底線地支持「義士」那種人。用破樽襲擊拍攝的記者,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的野蠻行徑;筆者亦認同林先生所言,近距離拍攝縱火、損壞公物以至襲警的行為,其實無異於記者們完整記錄「七警」和朱經緯的行為。筆者自忖不是像林先生所指那種搬動龍門的人。

但看事情總不能抽空比較而脫離現實。若論阻撓傳媒訪問的「板斧」,只怕即使示威者用上更多玻璃樽,也及不上警察、政府哪怕百分之一。起碼,「勇武派」不會有能耐設立一個有約束力的「採訪區」,「義士」亦絕對沒有搜查記者背包的權力;設想一下,如果添馬公園的「七警」或者其他警察,發現記者正在拍攝,事情的發展、記者的下場會如何,怕且比年初二凌晨嚴重得多,甚至去到一個我們想也不敢想的地步。

筆者還有另一重更大的憂慮︰「七警」也好,「魚蛋」也好,在網站即時新聞橫空出世以後,新聞工作與檢控行動之間的界線,已變得更加模糊。從前,實時紀錄「罪案」經過的片段,即使有重大新聞價值也好,亦只會在每天數次的新聞報道中出現,莫說是公眾,就連警檢當局也很難隨時取得;即使片段可能有重大的調查和刑事價值,當局亦必須先向法院申請,更要說服法庭,取用這些材料作刑事用途,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方可取得手令獲得這些片段。

但時至今日,新聞機構在拍得事涉重大案件的片段後,往往在數分鐘內,已經會放上網站,任由各界觀看下載;新聞機構既可標明「足本無加工」,又可以憑編採的意願加以「二創」。但無論如何,目前的客觀現實就是,遠在刑檢方面開案蒐證之前,公眾領域中流傳的片段、資料,可能已經比當局掌握的更多、更快;一如最近年半以來的情況,控方完全可以直接取用這些網上新聞的材料作為呈堂證據,連申請的環節也省回;更嚴重的後果是,案件還未開審,公眾(可能亦包括記者們)透過這些資料,就自信滿滿地認定︰我已經知道案件的是非對錯。

筆者再重申︰用暴力阻撓記者採訪,不能接受;但記者們恐怕亦不得不承認,即使警察連人也未拘捕、律政司連 file 皮也未接到,記者的採訪工作,與控方的拍片蒐證,實質上已經二合為一。

正如被告從來也有權在面對執法者或者檢控人員時保持緘默一樣,如果被拍者沒有用暴力、沒有損壞新聞機構的財物,遮擋著那個名為採訪實為有九成九機會被控方所用的「鏡頭」,筆者起碼到現在仍想不通,這當中有甚麼「荒天下之大謬」,仍望林先生或者其他專業人士可以就此解惑。

總括而言,筆者完全理解林先生所指記者工作之艱難,但同時亦相信,在這個既紛亂又資訊爆炸的新時代,新聞界本身同樣有責任,反思如何回應現實的轉變,在做好報道工作之餘,不會損害一些與新聞自由無分高低的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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